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411號
- 原告
- 張淑晶
- 被告
- 陳欣慧
陳德琳
黃萬通
侯羽宸
侯泳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