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632號原 告 陳柏舟 被 告 游東隆即超金豬彩券行 訴訟代理人 林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10日至被告彩券行經小姐介紹而投注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世界杯足球賽冠軍賽運動彩券,並押注德國勝,賠率1.5(下稱系爭7月10日彩券),而當時被告彩券行之小姐表示賠率會隨時變動。復原告於103年7月12日下午5時13分再至被告彩券行購買5,000元之運動彩券,亦押注德國勝,賠率則為2.00(下稱系爭7月12 日彩券)。詎完賽後,德國確獲勝為世界杯冠軍,惟原告購買之上開二紙彩券,僅有系爭7月10日彩券可兌領,而系爭7月12日彩券則無法兌換彩金,致原告損失7,500 元。為此,爰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購買之系爭7月10日、7月12日彩券玩法不同,系爭103年7月12日彩券無法兌獎係因主場德國需於正規比賽90分鐘獲勝始可兌獎,然該場賽事於90分鐘內德國與阿根廷為平手,故原告即無法中獎。另系爭7月10 日彩券原告僅係預測冠軍得主為德國隊,故可領獎。又原告於103年7月10日係向店裡其中一位小姐購買彩券,7月12 日又係向另一位小姐購買,兩位小姐不了解原告要購買的彩券種類,7 月10日彩券,因當天一般賽事還沒未開放,只有販售預測冠軍隊伍,當日小姐有向原告介紹何為冠軍賽事,原告有買冠軍賽;而7月12 日那日,原告直接跟店內小姐說買「德國贏」,當日小姐即販售德國贏的彩券予原告,又當日交付彩券予原告之前,小姐會請原告確認是否所要的彩券,原告亦未有意見。且於比賽開打前,原告倘不想買或認為不妥均可退換彩券,然原告係待比賽完了始提出此要求,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向被告彩券行購買系爭7月10日、7月12日二紙彩券,後僅有系爭7月10日彩券中獎,而系爭7月12日彩券則無法兌獎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7月10日、7月12日彩券影本各乙紙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系爭7月12 日彩券之彩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四、本院之判斷: (一)依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運動彩券投注規範(下稱台灣運彩投注規範)壹(總則)、第2 條款定:「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十一)遊戲玩法:指提供消費者預測比賽結果的遊戲方式,包括不讓分、讓分、雙勝、大小、總進球數、單雙、單局不讓分、單節不讓分、單盤不讓分、第一球/下一球、勝分差、正確比數、冠軍、特別項目及其他經公告之遊戲方式。(十五)法定比賽時間: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指一場足球比賽90分鐘的比賽時間,加計裁判裁定的傷停補時或因其他因素引起的補時,但不包括加時、互射12 碼決勝負或重賽的時間」;第3條之規定:「本行、受委託機構、受委託金融機構、運動彩券經銷商、投注者及會員均應遵循本辦法之各項規範。」、壹、第四條規定:「本規範公布於本公司運動彩券網站,或置放於經銷商銷售處所供民眾查閱或索取」、壹、第五條規定:「消費者投注前應詳閱本規範,已完成投注者即視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循本規範」;第肆(投注方式及玩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在彩券列印後的5分鐘內且在截止投注時間前,消費者如發現投注內容有誤,得向經銷商請求退款,該經銷商不得拒絕。但如逾5 分鐘或逾截止投注時間,則消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退款」,是上開台灣運彩投注規範既為運動彩券經銷商與投注者間所訂定關於運彩投注契約之一部分,兩造均應受其拘束。經查,原告購買之系爭7月10 日彩券,其上投注內容係記載:「世界杯冠軍賽,德國,賠率1.5」;而系爭7月12日彩券之投注內容則載「阿根廷@ 德國,不讓分,主勝,賠率2.00」,有系爭7月10日、7月12 日彩券影本2紙在卷可稽,是參諸其上內容,可知上開二彩券之遊戲玩法係有殊異,前者為單純預測世界杯足球賽之冠軍隊伍,後者則為預測阿根廷與德國單場比賽賽事之結果,是後者自需受前開台灣運彩投注規範法定比賽時間之拘束,需主場之德國隊伍於法定之90分鐘賽事獲勝始得兌獎。而本屆世界杯足球賽係於103年7月13日完賽,德國與阿根廷二隊於正規賽係以0比0平手,德國於延長加賽時始以1比0比分獲勝,有BBC 新聞網頁列印在卷可稽,是二隊既於正規賽終了仍為平手,則系爭7月12 日彩券之德國隊獲勝條件即未成就,原告自不得持之兌獎。 (二)至原告稱伊無法知悉有其它玩法,103年7月10日被告彩券行小姐有向伊講解規則,伊因而購買7月10日彩券,後103年7月12 日伊上班前,至被告處伊僅說買一張「德國贏」,然被告彩券行人員卻未告知有其它玩法,即給伊系爭7 月12日彩券等節,惟參諸上開台灣運彩投注規範,係已載明運動彩券有多種遊戲玩法,且亦公告於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網頁,原告於購買彩券前尚得自行上網瀏覽以了解遊戲之規範;且本屆世界杯足冠軍賽,德國確為主場之球隊,亦有聯合新聞網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於7月12 日所交付之「主勝」彩券,即符合原告要求「德國贏」之投注內容,被告之給付難謂有誤;再者,投注者亦有檢視其所取得之彩券內容之義務,而系爭7月10日、7月12日彩券其上所載投注項目確有不同,已如前述,原告比對應得發現二者之遊戲玩法顯有不同,且被告人員於列印系爭7月12日彩券後即交付原告查看,並表示比賽前10 分鐘均可退換等語,亦為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所不爭執,是原告既有充分時間可檢視購買之彩券是否為其所欲,並於比賽前10分鐘均得更換,惟原告卻仍未提出任何異議,應即認原告已接受所投注之彩券,自不得事後要求作廢、撤回或更換,是原告上開主張,即屬無據,難謂可採。 五、從而,原告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5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 記 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