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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6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洪任遠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柏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東隆即超金豬彩券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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