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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907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宇宸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謙
訴訟代理人
吳宇涵
被告
厚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邱博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3年7月起至同年9 月止,委由原告提供貨物運送服務,原告均已依約完成運送,詎被告未依約給付運費,共積欠原告運費新臺幣(下同)1萬0,968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 萬0,9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單9份、對帳單3份、存證信函乙份等件影為證。被告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0,96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2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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