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907號
- 原告
- 宇宸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宇謙
- 訴訟代理人
- 吳宇涵
- 被告
- 厚圖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算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邱博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3年7月起至同年9 月止,委由原告提供貨物運送服務,原告均已依約完成運送,詎被告未依約給付運費,共積欠原告運費新臺幣(下同)1萬0,968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 萬0,9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單9份、對帳單3份、存證信函乙份等件影為證。被告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0,96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2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