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50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501號
- 原告
- 耀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慶
- 被告
- 正楊機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茂隆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板小字第501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103 年3 月31日下午1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 000及自民國10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0, 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