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6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6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萬0,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