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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6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6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萬0,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68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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