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8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899號
- 原告
- 誠正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順明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