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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89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899號

原告
誠正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順明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林米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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