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8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899號
- 原告
- 誠正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啓銘
- 被告
- 林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