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 年度板小調字第 36 號
- 聲請人
- 好點子數位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學文
- 相對人
- 沅展國際有限公司即沅展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承沅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合約書第 9 條約定:「˙˙若因本合約書涉訟,乙方與甲方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業務合約書影本 1 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