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原 告 薛玉妹 訴訟代理人 簡仕宸律師 被 告 陳竹榕即品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 號」、「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又兩造系爭承攬契約工程地點係在「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商業登記資料、工程估價單等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2條等規定,自均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