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薛玉妹 送達代理人 簡仕宸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竹榕即品屋企業社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