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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彭全曄

  • 原告
    薛玉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薛玉妹 送達代理人 簡仕宸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竹榕即品屋企業社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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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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