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68號
- 原告
- 連秀榮
- 被告
- 瀚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宜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查被告於起訴時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 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憑,又系爭支票2紙之付款地均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亦有系爭支票2紙影本附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