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67號
- 原告
- 蘇秋孃
- 原告
- 蘇毅志
- 原告
- 洪騰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連哲輝律師
- 被告
- 頂大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陳阿美
- 被告
- 林俊秀
- 訴訟代理人
- 黃晶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30日上午10時43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於開庭前7日應陳報:原告取得系爭7紙支票之日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