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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蘇秋孃
原告
蘇毅志
原告
洪騰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哲輝律師
被告
頂大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阿美
被告
林俊秀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30日上午10時43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於開庭前7日應陳報:原告取得系爭7紙支票之日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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