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258號
- 原告
- 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瑛
- 被告
- 麗池海岸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 103 年 7 月16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皇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設台北市○○○路 0 段 00 號 14 樓之 3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街0000 號 6 樓」。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周玉進」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丁巧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