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286號
- 原告
- 品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定頤
- 訴訟代理人
- 杜玉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興紙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2,466 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