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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李崇豪

  • 原告
    塗春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65號原   告 塗春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怡貞即利德企業社、陳崇熙、蔡玄正、吳美慧等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利德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陳崇熙、蔡玄正、吳美慧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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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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