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65號原 告 ��春秀 被 告 鄭怡貞即利德企業社 陳崇熙 蔡玄正 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及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臺南市、新北市、臺中市等地,票據付款地在臺南市○○區○○路000○000號1、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