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87號
- 原告
-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文
- 訴訟代理人
- 熊寶忠
徐綉媛
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板簡字第1387號
徐綉媛
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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