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87號原 告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訴訟代理人 熊寶忠 徐綉媛 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