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浚洋
- 上訴人即、長永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景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87號上訴人 即 反 訴原告 長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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