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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上訴人
反訴原告
長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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