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494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劉寧成
- 被告
- 翰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展(原名張郭椬)
- 被告
- 柯懿珊(原名柯燕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主營業所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板橋區、彰化縣伸港鄉等地,而依原告所提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借據第十二條約定,兩造約定以原告所在地為履行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