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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20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叁仟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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