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20號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叁仟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曹 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