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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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楊金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官文祥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