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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45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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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金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官文祥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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