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64號原 告 塗春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德企業社即鄭怡貞等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9,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