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869號
- 原告
- 𡍼春秀
- 被告
- 裕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淳盈
- 被告
- 陳崇熙
蔡玄正
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及消費借貸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住所地分別在嘉義市、新北市永和區及板橋區、台中市等地,票據付款地在台南市○○區○○路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