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916號
- 原告
- 德欣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尚德
- 訴訟代理人
- 吳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亞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元亞科技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板簡字第19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亞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元亞科技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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