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
- 原告
- 廖文彭
- 被告
- 堡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水和
- 被告
- 王世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0條、第13條、第28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係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而被告堡瑞企業有限公司係設於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樓之11、被告王世當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 號 ,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另本件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區○○路00號,亦有支票影本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本件自應由共同特別審判籍票據付款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