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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1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張維學
被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即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098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4 年1 月29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15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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