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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藍文祥周舒雁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098號

上訴人
張維學
訴訟代理人
史 馨律師
被上訴人
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駱清波
被上訴人
馬祥勝
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培中
被上訴人
郭丑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事務所「設彰化市○○路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9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