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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35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3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光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馮永強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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