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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 上訴人
    陳寶玉與被上訴人陳曾良、張志中、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陳寶玉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曾良、張志中、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柒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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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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