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6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86號

聲請人
原告
自然本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芳
訴訟代理人
蕭桂芬
相對人
被告
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蔡鄭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蔡鄭秀惠為相對人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訴訟能力人,非僅指無訴訟能力之自然人,即法人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形,亦屬之。次按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同法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通常於訴訟繫屬前為之,如在訴訟繫屬中發生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亦得於訴訟繫屬中為此聲請,冀使訴訟程序得以開始或續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死亡後,迄未選定法定代理人,請依法指定特別代理人蔡鄭秀惠為相對人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三、經查,蔡尚華原為相對人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至本院訴訟終結後迄今仍未選任新法定代理人,是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無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自有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選任蔡鄭秀惠為相對人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爰本於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選任蔡鄭秀惠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