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6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86號
- 原告
- 自然本味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美芳
- 訴訟代理人
- 蕭桂芬
- 被告
- 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蔡鄭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特別代理人蔡鄭秀惠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蔡尚華原為被告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至本院訴訟終結後迄今仍未選任新法定代理人,是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無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自有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復經本院裁定選任蔡鄭秀惠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