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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6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86號

原告
自然本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芳
訴訟代理人
蕭桂芬
被告
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蔡鄭秀惠
訴訟代理人
鄭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尚華」之記載應更正為「特別代理人 蔡鄭秀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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