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游婷麟
- 法定代理人楊少芬
- 原告新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解泊淳(原名:解博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89號原 告 新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芬 被 告 解泊淳(原名解博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 號3 樓,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