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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簡維德

  • 原告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737號原   告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 被   告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簡維德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叁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敢,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業經經濟部於民國102 年12月17日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 則本件被告已進入清算程序,而該公司復經全體股東同意選任簡維德為清算人,此有被告臨時股東會議事錄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以清算人簡維德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1年11月23日向原告訂購MicrosoftOfficeStd 2010 SNGL OLPNL產品1批,總價含稅共計新臺幣333,837元,並約定付款條件為月結90天,原告如期交付上 述貨品予被告,並於101年12月13日開立統一發票向被告請 款,惟至102年3月31日付款期限止,被告並未付款。其後原告再次發函請求被告付款,被告始於102年5月10日以匯款方式償還30,000元。經扣抵後,仍有貨款303,837元未清償, 屢經催討,被告仍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採購單、原告銷貨單、原告開立之統一發票、原告102年7月18日存證信函、原告所屬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節錄各1件為證。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被告既向原告買受前開貨物,即 應負給付價金之義務。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價金及自付款期限後之102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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