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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7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780號

原告
陳孟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義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7,8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78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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