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8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865號
- 原告
- 佳育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寬
- 訴訟代理人
- 洪金村
- 被告
- 阮子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行關於「519-K2」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19-K5」。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七行、第二十六行關於「519-K2」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19-K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