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8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882號
- 上訴人
-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仁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玖萬柒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