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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947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馮余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品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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