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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救字第5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李崇豪

聲請人
遲美苓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相對人
未來娛樂科技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暹伃
相對人
林清是即多多彩券行
相對人
吳承哲即天意彩券行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李國瑞 住新北市○○區○○○道0段0號9樓之5

上列聲請人與未來娛樂科技城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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