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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王士珮

  • 原告
    薛玉妹
  • 被告
    陳竹榕即品屋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更字第8號原   告 薛玉妹 訴訟代理人 簡仕宸律師 被   告 陳竹榕即品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陸佰ꆼ拾壹元(計算式:112,000 +89,631=201,63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其前所繳調解聲請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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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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