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聲字第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聲字第67號
- 聲請人
- 徐秀琴
- 相對人
- 吳政佳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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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堅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 430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103 年度板簡字第191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2,430元 │ │├────────┼───────────┼─────────────┤│合 計 │ 2,4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