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7號
- 原 告
- 曹仁義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香
- 被 告
- 克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財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其自民國103年6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採購副理乙職,約定每月薪資原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嗣後調整至35,000元。詎被告竟積欠原告103年12月份之工資35,000元未給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