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21號
- 原告
- 陳祥琦
- 訴訟代理人
- 駱忠誠律師
- 被告
- 雄懋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文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貳元(計算式:223,123 +11,809=234,93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