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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2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志峯

上訴人
即被告
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悠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官羿嫻(原名:官月秋)

      吳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4,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簡字第2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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