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聲字第16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惠琪

聲請人
官羿嫻(原名官月秋)
聲請人
吳瑋婷
相對人
悠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貳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以104 年度板勞簡字第24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1,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經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05 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判決駁回上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3,430元 │聲請人預繳,由相對人負││ ││ │ │擔(3,121 元,計算式:││ 3,430 元×91% =3,121 ││ │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 │相對人預繳,由相對人負││ ││ │ │擔(4,800元)。 ││ │├──────┼────────┴───────────┤│ ││合 計│ 8,230元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121元即聲請人已預 ││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3,121元。 │└───────────────────────────┘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聲字第166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