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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3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張琪珮
被告
台灣有機會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並請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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