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112號
- 原告
- 奧宇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宗安
- 被告
- 宏運聯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陳豪
- 訴訟代理人
- 郭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簽訂之建置合約書(設計製作委託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而該合約書約定條款第11條第2項已約定,如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議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