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684號
- 原告
- 承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承秉
- 被告
- 宏幸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定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10日簽發,以板信商業銀行板橋分行為付款人,票據號碼為GM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800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屆期於104年3月10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之理由退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