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200號
- 原告
- 厚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欽
- 訴訟代理人
- 紀民育
- 被告
- 藍福隆即淞瑋包裝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板小字第22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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